雨夜屠夫

十六年前,的士司機林過雲,因為連續肢解了多名女子,並且予以奸屍,過程十分恐怖!現將當時資料檔案透露…過程緊張…驚心動魄…不適者…請遠離!

雨夜屠夫(A)

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凌晨四時,天在下著毛毛雨,尖沙咀區的夜生活已到了曲終人散的時侯,但美麓華酒店一帶店 的霓虹招牌仍是燈火燦然,好像不死心似的希望夜遊人多留一刻。

美麗華酒店旁的一列夜更的士在等候著興盡的遊人喚車歸家。

雨點打在的土的車頭玻璃上,水珠反射出那殷紅色的霓虹燈光彩,就像一滴滴的鮮血,滴在玻璃上。

車上的「水撥」,例像個毀屍滅跡的兇手,還不等人看得清楚,已把這些「血滴」

迅速抹去。

二十七歲的大華舞廳大班陳鳳蘭,這時在加拿芬道和金巴利道的一間夜店出來。

十多歲就混跡歡場的陳鳳蘭今晚與旗下的兩個「姊妹」宵夜時實在飲得痛快,人生歡愉的日子能有多少?日後怎樣,誰可以料,反正現時有豪客捧場,有足夠的闊氣可把名酒當水喝,笑貧不笑娼的醜惡現實,難道這許多年還不知嗎?

踏著東顛西倒的腳步,三人時而高聲大笑,時而擁作一團,但沒有人對她們有太大的注意,因為在這紙醉金迷的地區,時將破曉,三個濃妝艷抹的女子在街上踏著醉步,互相調笑,大家都知道她們是甚麼來路。

酒醉三分醒,陳鳳蘭向兩個跟她有差不多一樣醉意的姊妹表示不需她們相送,因為她可以在美麗華酒店旁找到的士回家,而她就左搖右晃的走她自己的路,一條引向死亡的路。

儘管醉態可恭,但對這每條日凌晨都走慣的路,陳鳳蘭沒有走錯,只不過當她到了美麗華酒店旁之的士車龍處,三位的士司機都不肯接載這乘客,因為沒人知道,她是否一登車就爛醉如泥,連要到哪裡也說不出,就是說得出,也沒人敢擔保她到時知道付鈔和下車。

世界上總有例外的情況,雖然排在車龍最前三輛的士都不肯載她,但第四輛的土司機,卻讓她開了車門,倒坐在司機位旁。

陳鳳蘭說得出她要去的地方,但沒人知道為何她家在油麻地,卻叫司機駛往觀塘。

不過,司機沒理會這許多,迅速將車在雨中向觀塘。

香港開端口百多年來,最聳人聽聞的「雨夜屠夫案」,序幕就是這樣的揭開了,陳鳳蘭成了第一個受害者,二十八歲的土司機林過雲亦在這次之後,發現自己殺人上了癮。

林過雲把陳鳳蘭載到觀塘一迴旋處時,陳鳳蘭突然酒氣上湧,她本能的坐直,把頭伸出車外,嘔吐大作,林過雲忙不迭的把她拉回車內,問她究竟要到觀塘哪裡?

一身酒氣的陳鳳蘭,這時竟叫林過雲把她送到牛池灣。

對著一個這樣醉酒乘客,作為的士司機還有甚麼辦法,送她到警局嗎?陡增麻煩,推她下車嗎?血本無歸,只好如言的把她載到牛池灣,看她怎樣。

到了牛池灣的消防局,陳鳳蘭被推醒,問她在哪裡下車?她微微睜醉眼,迷迷糊糊的說要回尖沙咀柯士甸道。

這實在令人心中有氣。

林過雲一聲不響,默默地駕車沿著悄靜的馬路前駛,拐彎,繞路,然後把車停了下來。

但這裡不是燈火通明的尖沙咀,而是幽暗寂靜的土瓜灣貴州沖四號M前的路旁。

陳鳳蘭根本不知自己身在何處,沿途上她只偶而模模糊糊說幾句無人聽懂的醉話。

車停定了,她仍沉睡著,連林過雲下了車也不知。

下了車的林過雲,走進安慶大廈,經過亮了燈的管理處,看不到有管理員,而電悌的門敞開了,他進了去,按了到二樓的掣,雖然他不認識車內的陳鳳蘭,但心裡對她卻有無比的恨意,是因為陳鳳蘭亂點鴛鴦的要他駕著的士東跑西去?是因為陳鳳蘭的嘔吐令他嘔心?這連他也不清楚。

電梯在二樓停定,他掏出鎖匙,開了家中的大門。

凌晨將近五時,家裡的人正在享受天亮前最熟睡的一覺,沒人知道他回來,他取了條電線,輕聲的把家門關上,再乘電梯到地下,然後回的士上。

陳鳳藺沒有醒過來,她把頭斜倚在車門玻璃,一點戒備也沒有,的士停車處周圍也沒人出現林過雲的眼睛瞪著熟睡中的陳鳳蘭,兩手在電線兩端繞了一繞,兩手用力拉了拉,試試電線的軔度是否足夠勒死這個惹得他有無名憎厭的女子。

他本想用利刀結果陳鳳蘭,但卻嫌這方法太殘忍,而且會弄污車廂,所以覺得還是用電線理想。

林過雲把電線繞著陳鳳蘭的頸項,比一比長度,兩眼迅速的向車前車後一瞟,不見有路人,於是猛然一用力,套緊那電線,把陳鳳而的身軀拉了下來。

除了倒下時本能地稍挪動一下手腳外,陳鳳蘭很本沒反抗過,實在也醉得連反抗的知覺也沒有,跟著就是身軀發軟,再無聲息。

林過雲把再無氣息的陳鳳蘭半扶半抱的,趁管理處還未有人影,把屍體弄進電梯,抬回家中自己的房間。

他把房門打開,發現睡在上格床的弟弟還沒醒來,他輕手輕腳地把屍體放進自己的床底,稍為掩飾了一下。

他不怕弟弟會發現這秘密,因為大家早有協議不碰對方的東西,而弟弟長期都遵守這協議。

他更不怕同住的父親,妹妹和妹夫知道,因為彼此的房間隔了個大聽,他們不會聽到這邊的動靜,更少有走進他的房間。

一切妥當後,林過雲回到他的車上,趕緊把車駛向美孚,將車交回給日更司機。

日更司機如常的接過的士,他不發現有甚麼不妥,從林過雲的面上和說話中並沒有發現異狀,因為他平日根本少與人交談。

事實上,林過雲不會表現出甚麼異常的舉動,因為對於剛才的事,林過雲沒有絲毫犯罪的感覺,地只是把一樣令他憎惡的東西除去而已,所以心裡反覺得有點快感。

交更之後,林過雲加常回到家裡,屋中的人剛起來,還未外出,但一如往常的,沒有特別留意他。

他回房躺在床上,閉上眼,聽著房外的動靜。

一具任由擺佈的裸屍呈現在眼前,林過雲細意端詳,盤算著怎樣擺放,才可以用相機拍出如外國人體雜誌的性器官鏡頭。

拿出相機,較好射燈的位置,林過雲任意將屍體四肢屈曲,製造理想的角度,遇著已發硬的關節,就用強力膠紙黏貼使屍體屈曲,在拍硬照的同時,也拍錄影帶。

不知是興奮還是驚慌,他覺得拿相機的手中的有點發抖,但他不理會這些了,盡情的在拍。

但令地遺憾的是,因為經驗不夠,射燈的位置放得太接近屍體的大腿,把那處的皮膚灼傷,影響陰部特寫的效果。

照片拍完了,面臨的是如何處理這屍體,他一面翻弄陳鳳蘭手袋內的東西,一邊想辦法。

手袋中有記事簿,有化妝品,還有五百元,他突然靈機一動,拿了那五百元塞進口袋裡,把屍體放仔,拿著陳鳳蘭的手袋和衣物立即走到街上。

在街上轉角處的五金店,用二百九十元買了把電鋸,叫店主換上片幼齒鋸片,立即趕回家去。

至於那些衣物和手袋,在買電鋸前,已丟在離家不遠的東方日報門外垃圾箱內。

他把舊報紙和家中沒用的紙張敷在地上,再把屍體放在上面,把錄影帶放到活動攝影機上,將電鋸插上電源往屍體上鋸去。

在震耳的電鋸尖聲中,殷紅的血隨著鋸片的滾動,帶著肉屑飛濺出來,濺在檣上。

屍體就如沒有骨般,迅即被分成七部份,包括頭、兩手、雨腳、上耳軀體和下耳軀體。至於乳房部份,他就割下來,但因技術不好,把其中一個的乳蒂割去了。

這七部份的屍體被大量報紙及膠袋包好,由於血和肉屑濺在房中各處,林過雲趕在家人回來前把一切清理乾淨,至於那對乳房,他用膠盒裝著,臨時用白酒當防腐劑來浸著它,然後把盒放進床下。

傍晚時分,他接了日更交來的車,駛回家中,把包好的七截屍體,放進了車尾行李箱內。

沿途載了幾轉客後,他想到要將屍體棄在無人發現的地方才可以。

一邊駕車一邊籌謀,他最後想到了沉屍海底之法,於是七時許驅車直往沙田海鮮舫附近,把七袋屍體拋進城門河裡。

沙田城門河是流出大埔海,只要河水把屍體衝進海底裡,茫茫大海,就再難有人會發現到。

事情辦妥後,地駕車回市區,繼續做生意,天亮交更,然後回家睡覺。

二月四日午間,林過雲睡醒過來,他將拍攝陳鳳蘭屍體的彩色菲林拿到不同地點沖印公司沖印,這公司是用電腦和機械沖印影片,不需人手,這就不怕會被人揭穿這事。

現時的彩色沖印都是即日有取的,但取相後,效果卻不理想,這可能是因為缺乏經驗,而且器官附在屍上,難以作較佳的擺設,加果用刀把器官切出來,效果可能更好,於是決定拋棄電鋸,改用手術刀,並學習解剖知織和人體結構。

他不知道為甚麼會想到還有下次,只使得這事令人著迷,像吸毒般可以令人上癮。

幾天後,他把那洗淨而放在家中的電鋸帶著一起上班,在快要收更時,把車駛大角咀櫻桃街,把鋸拋下了海中。

人算不如天算,陳鳳蘭的屍體沒有被衝出大海,反而在沉屍後的一星期,即二十一日,被一批金門建築公司的工人發現了頭骨。

當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這批工人乘搭浮泡到河中的橋躉工作,發現一個狀似人頭骨頭的東西,附著頭髮在河面漂流,他將之撈起,發現是個真頭骨,於是連忙報警。

警方到場後,開始沿城門河流域找尋屍體的其餘部份,直到傍晚五時,在距離發現人頭處約一百碼的淺灘,警員找到一個相機店的黃色大膠袋,拆開後,發現是一雙齊口切斷的人腿,警方將人頭和腿帶走化殮。

這消息成了當日的頭條新聞,電台在午間已經播出,林過雲亦聽到了,為了進一步瞭解詳情,他在當日出門上班時,把電視錄影機較好了在晚上六時半錄下電視台的新聞報道,兩這錄影帶,曾錄下陳鳳蘭的裸屍鏡頭。

警方翌日再派出藍帽子警員和直升機,沿城門河巡搜,結果中午時分,在沙田富豪花園對開的城門河河道內,再找到一個膠袋,膠袋內是一後齊口切斷的手臂,左手臂近肩處有紋身圖案,那是一把藍色的小刀,貫穿著一個紅心,紅心旁有一隻飛翔的燕子。

這個膠袋被發現,是因為縛著袋的繩索部份鬆脫了,纏在一個橋躉上,膠袋半浮半沉,水流無法將之衝出大海。

警方的法醫官此時亦證貨了頭骨和大腿是同屬一人的,頭骨和雙腿並無傷痕,但斷口處明顯地是被如電鋸一類的利器割開,頭骨口腔有三隻假門牙。

事後,法醫官再證實那有紋身的手臂也是同屬一死者的。

這只斷臂上的紋身,對追尋陳鳳蘭的身世有莫大幫助。

當電視播出這新新聞後,陳鳳蘭的父親陳石山就主功輿警方接觸,警方立即安排認屍,但初步未能確定。

至翌日(十三日)陳石山找到陳鳳蘭的丈夫,再和自己的兒子和女兒再到殮房,結果憑屍體上假牙的牙托,右臂上的刀疤痕,手臂上的紋身圖案,肯定了這就是陳鳳蘭。

不過,在隨後的兩日裡,警方再找不到屍體的其餘部份,正當警方放棄找尋時,陳鳳蘭的另一裁屍體就在馬鞍山一值地盤被發現。

當日是二月十五日,在下午一時半,地盤兩名韓國工人見一隻狗在海邊抓嗅一些東西,其中一人上前查看,發現那是一具已見骨的人體軀幹,於是趕走山狗,立即報警。

這截碎屍,是陳鳳蘭由頸至腰的部份,發現時只有少許肉附在上面,相信是被河水沖出了吐露港、再被衝到馬鞍山。

七截的屍體就只找到六截,臀部一裁,始終找不到,可能已被海水沖出大海。

碎屍的身身份獲得證實,但破案卻無線索,警方最初懷疑是黑社會施行「家法」,以警惕反叛者,也懷疑是國際販毒集團間鬥爭的犧牲者,但經過調查,並不發現有這些跡像。查問過陳鳳蘭的親友和舞客,一樣找不到可疑之處。

陳鳳蘭的父親陳石山就向新聞界表示,他相信女兒是被人有計劃的謀殺。他對這個十二歲離家、十七歲就誤墮風塵的女兒慘遭如此下場感到痛心。

陳鳳蘭的姊姊則在事後憶述,在陳鳳蘭失蹤後的第二晚,她夢中見到陳鳳蘭向她說要買海藻煮湯去骨火。

其姊說鳳蘭的屍骨被沉於海底,這與海藻的「海」和去骨火的「骨」是不謀而合。

不過,這一切對破案都沒有幫助,只是為市民增添一些茶餘飯後的助談資料而已。

而香港人忙碌的生活,很快也會把事情沖淡,碎屍案只哄動了幾天,又歸沉寂。

而警方在茫無頭緒中,亦於三月十七日宣佈懸紅二萬五千元,給予能提供破案人。

雨夜屠夫(B)

也不知是風聲緊抑或還未「癮起」干第二次,跟著下來的三、四個月,林過雲一如未發生過任何事般,每日上班、下班、睡覺。

不過,他開始購進更多和更好的攝影器材,參看人體解剖的書藉和模型,又買了兩副手扣,並將電線和一把利刀用紙袋包好,藏在車上,為第二次行動作好充份的準備。

對於駕夜更的士,林過雲有種特別的感受,尤其雨夜時開快車,因為下雨令他有種莫明的衝動。

他又覺得自己是「天父」所挑選出來的,自己應該侍奉「天父」,因為當獨處時,「天父」總包圍著他。

回想起殺陳鳳蘭的事,他發覺似乎對她並不憎恨,而對於這件事,他還有點害怕,但當動手殺她時,自己有點像處於夢幻中,覺得只是精神上壞的一面在活動。

無論他的思想是怎樣矛盾,在差不多四個月之後,也就是八二年的五月二十九日,三十一歲的陳雲潔成了第二個遇害者。

陳雲潔是名已婚婦人,已有兩子,在遇害前的半個月,她才到油麻地金喜來康樂中心當收銀員幫補家計。

五月二十九巳凌晨五時,她下班後發覺正下著傾盆大雨,有同事叫她去打麻雀,但她急於回家看望兩子,因此沒有答允,步行到佐敦道與吳松街交界處,截著林過雲之的土,回土瓜灣家中。

林過雲駕車到了漆鹹道近海底隧道處,眼見滂沱大雨,周圍漆黑一片,他就把車停下,假說汽車出了毛病要下車看看。

查看過周圍情況後,開了後邊座位的車門,俯身到司機位太陽擋板處,取了藏有利刀的紙袋,抽出利刀,指嚇陳雲潔,然後取出手扣要陳雲潔戴上。

陳雲潔還以為遇上劫匪,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她只有自己帶上這手扣,待得見到林過雲把電線繞著她的頸時,一切已經遲了,雨聲把她的呼喊聲淹沒了,雨點把她生命之火淋熄了。

林過雲把車駛回安慶大廈家中門外,看更在打瞌睡,他又一次成功地把屍體用電梯運回家中,把屍體藏在床底,然後駕車去交更。

回家後,見家人已外出,林過雲搬出了陳雲潔的屍體,把她的上衣和內衣褲脫光,把外邊的長裙拉高至胸部,拍攝陰戶的特寫,然後是乳房。

拍完了硬照,他較好活動攝影機的位置,開始為第一次「解剖」,並進行錄影。

可能陳雲潔的屍體骨節已開始發硬,難以擺佈,林過雲一邊用力將屍體屈曲,一邊向著屍體說︰「唔該借歪。」

他割下了陳雲潔的一對乳房、腎臟、直腸和卵巢,當動手割陰戶連子宮的部份時,突然有人敲房門。

這時有人敲房門,實在非同小可,他先關了錄影機,然後大聲喝問︰「誰?」

對方一開腔回答,林過雲心頭始稍寬,原來是幼弟和幼妹來找與他同房的弟弟,他著兩人等等,稍事收拾一下,差不多十分鐘,才把房門開了一條縫,探頭外出著弟妹離去,因為房中只他一人,並叫他倆不要隨便來敲門。

弟妹知他性情古怪,也不敢多問就離去。

林過雲舒了口氣,繼續將陰戶連子宮的部份小心翼翼的用解剖刀割下,將乳房擺到放陳鳳蘭那乳房的膠盒內,腎臟、直腸和卵巢就放進一個棕色玻璃瓶中,用白酒浸著,陰戶連子宮就放進另一白色膠盒,也用白酒浸好作防腐作用。

解剖的工作既費神也費氣力,交車後整天未睡過,再經過了幾小時工作,林過雲坐下來休息,盤算屍體加何處置,拋下城門河的辦法已行不通的了。

他閉上眼睛,一邊養神,一邊回憶駕的士以來去過的地方。

突然他「霍」的從床上站起,在床底找出幾天前從街角雜貨店買回來的十多個麻包袋,再找出一批膠袋,將陳雲潔的屍體用膠袋包好,再放進麻包袋裡綁好先放進床底。

一切停當後,林過雲發現好像有種血腥味留在房中不散,為審慎計,他跑進廚房,拿著地布濕滿臭水,回房內把地面抹淨。

快把地抹完時,同房的弟弟突然提早收工回來,見他在抹地,問他做甚麼,他只簡單的說︰「地下污糟,所以要抹抹。」

其弟也就沒追問下去,轉身走出廳間很快,林過雲又到公司取車開工,他載了幾轉客,跟著就把車駛回安慶大廈,從家中將放在麻包袋的屍體搬下,放進車屋箱。

雖然當時有其他住客和路人經過,但大家都以為他搬普通雜物,沒有留意他。

他把車駕了到港島銅鑼灣,沿大坑道而駛,這處高尚住宅區平日已少人經過,這天夜裡靜得既無人又無車,他把車停在離警署一遠處,把麻包袋往下邊的山坡拋下去,一陣「沙沙」的聲音過後,除了蟲鳴聲,一切又歸靜寂。

林過雲認為這是一個理想的棄屍地點,他曾駕車經過這裡,發現山坡是矮榭叢林,亂草叢生,很多人把大小垃圾就是往山坡下一推就算的了。

這段路林過雲是落旗行車的,咪表顯示共需七十一元車費。

落旗行車,為的是免被車主懷疑,他在更紙上做了記號,顯示這七十一元是沒收到的。

對於用白酒浸人體標本,林過雲始終認為不妥,於是在交更時,就以藉口想學制標本,問日更司機是否可用白酒,對方說應用防腐劑,防腐劑在儀器行就買得到。

交更後回家,林過雲在月曆上五月二十九日那天旁寫著︰(ACTION2NDDONG5:15.A.M),即第二次行動在早上五時十五分進行。

寫完後,他記起第一次行動時忘了寫下,於是把月曆揭回年初處,在二月四日旁補記︰

I.E.SENDTOPRINTACTIONSERIES 5 UNIT即將紅外線幻燈片拿去沖印,行動過程有五段,另在一月五日旁寫著︰SE.RIOUSACTION6︰20A.M.ACTION1ST.即重要行動早上六時二十分,第一次行動。

由於相隔了四個月,因此林過雲記錯了,在錯誤的日子旁補記的。

遇上重要要的事情發生時,他都會在月曆上作出紀錄,這是習慣。

他也是個有收藏傾向的人,喜歡井井有條,所以一切的色情幻燈片及相片都分錄做好目錄。

做好了這一切,林過雲就睡了過去,醒來時就把拍攝了陳雲潔的相片拿到不同的公司沖印、以分散人們的注意力,再在荔枝角道一間儀器行買了防腐劑,然後回家。

他將白酒換上防腐液之後,發現那防腐液的味道很刺鼻,為怕家人嗅到,地把房中樟瑙餅弄碎,酒遍房中。

過了幾天,妹妹經過他的房,問他何故房中有如此大的樟瑙味,不擅詞令的他,不知那來的急才,說是因為房中甲由多。

除此之外,林過雲又替手頭已有的兩卷錄影帶命名,第一卷內容是關於陳鳳蘭,被命名為︰

EASTOFEDEN.DAYFORNIGHT.SERIESSECRETS.

那是蕩母癡兒、俄中戲和連串秘密,「蕩母癡兒」是六十年代占士甸主演的電影片名,戲中數則

為杜魯福導演的一齣戲名。

至於肢解陳雲潔的錄影蒂是︰

TECHNOLOGYOFAIRCOND.REFEIC.即冷氣、雪櫃的技術,用這個名字,可能是與他曾當過冷氣學徒有關。

陳雲潔的家人事後當然向警方報告陳雲潔失蹤,但一天有這許多人失蹤,警力難以逐一調查,因此只將陳雲潔的相片發到各報館,叫有見過她的人向警方報告也就算了。

在跟著的個多月裡,沒有人說大坑道山坡發現過屍體,陳鳳蘭的案件亦未聞有甚麼突破性的進展,於是林過雲也開始找尋他的第三個獵物了。

陳雲潔被殺後一個半月,即八二年的六月十七日凌晨四時,這時並無下雨,而二十九歲的夜總會女恃應梁秀雲成為屠夫案的第三名死者。

梁秀雲當日在凌晨四時下班後,在金漢酒樓門前的巴士站坐上了林過雲之的士,欲返回大角咀大同新村大榮樓家中。

林過雲一言不發的開車,一邊留意著下手的適合地點。

當的士駛到塘尾道時,林過雲一如對付陳雲潔般,從司機位的太陽擋板取出利刀,威脅梁秀雲戴上手扣,再用電線把她勒死,然後將屍體運回家中。

由於床底下放了藏有兩個人的標本,而裝圖片的盒和攝影器材愈來愈多,因此他將梁秀雲的屍體放進廳中梳化下,自己坐在疏化上假裝看報紙,待家人外出後再敢出來拍照和肢解,並在月曆上的六月十七曰寫上︰

ACTION3RD.

即第三次行動。

對於所有的受害女子,無論是美是醜,林過雲對她們的面孔都似無興趣,只集中注意她們的器官、每名受害者即使被拍了全身的照片,面部都是有東西掩蓋的,有時是膠紙封眼,有時是被書本遮著了面部,這對於事後警方從過千張圖片中分辨出死者身份增添不少困難。

梁秀雲被拍的彩色硬照中,有一張是全身赤裸的,但眼部被透明膠紙封著,此外就是身上衣裙被扯高來拍攝的陰部特寫鏡頭拍完硬照後,跟著就錄影分屍過程,錄影帶是陳鳳蘭那卷的未用部份。

梁秀雲的屍體是先被分開兩截,然後再被割出器官,這些器官包括陰部和乳房,林過雲將乳房放進載著陳鳳蘭、陳雲潔乳房的膠盒內,陰部就與陳雲潔的放在同一膠盒。

對於梁秀雲的屍體,林過雲也是將之用兩個麻包袋載著,待開工時駕車往大坑道,棄在上次棄屍的山坡。林過雲認為這個地點很好,最少不會像沙田的城門河般,陳鳳蘭的屍體被棄一星期即被發現。

林過雲這時手上擁有的「藏品」包括了三對乳房、兩個陰部、一對卯巢連直揚,一個子宮、一個腎臟、三段分屍的錄影帶和上千張圖片。

這些「藏品」,不是單單用來收藏,據警方的消息說,林過雲不時有拿這些東西出來欣賞。

如果我們將殺人上癮譬如是吸毒,那麼不殺人時,拿出那些器官來看,就等如癮君子用美沙同來「頂癮」。

梁秀雲之後,林過雲在只隔了半月,就進行了他第四次、也是最難忘的一次行動,而這受害人就是十七歲的女學生梁惠心。

雨夜屠夫(C)

從陳鳳蘭、陳雲潔、梁秀雲和梁惠心遇害的相距時間中,可以看到林過雲的「癮」

愈來愈深,因為第一名死者與第二名死者的相距時間是差不多三個月,第二和第三名死者是相距一個半月,第三和第四名死者則相距只半個月,如果林過雲不被捕,說不定以後每星期,甚至每幾天就有人遇害。

八二年七月二日晚上十時許,梁惠心剛參加完在喜來登酒店學行的謝師宴,與兩同學一起離開,大家談到了今次的宴會,也談到了對會考成績的期望和升學就業的打算。

無論真正的前途是否充滿艱難險阻,但對一個中學生而言,那是充滿了美麗的憧憬。

中學畢業,正好標誌著她已長大成人。

梁惠心的兩位同學在地鐵站與她分手,當時天正下著細雨。

梁惠心獨自前行,她心中想到會考成績會怎樣,是否足可令她找到一份好工作,她的入息,每一應拿多少回家,好令食指浩繁的父母在生活上可稍鬆一口氣。

當她一邊行、一邊想時雨也愈下愈大,她沒拿雨具,雨點打在她頭上,才猛然記起母親叫她早點回家,還給她錢叫她搭的士。

她走到彌敦道的聖安德烈教堂外,終於搭上了編號BR22X2,由林過雲駕之的士,曾經有三名女子被人勒死在車內之的士。

登車後,梁惠心著林過雲向山谷村家中駛去,他就落旗開車。

一切的情況,跟她往日或任何人乘的士的情況沒有分別。

的士開行十分鐘後,在公主道天橋往海底燧道處,梁惠心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經歷了她有生以來最感驚慄的事情。

林過雲在司機位上的太陽擋板處取出利刀,指嚇坐在後座的她,要她自己帶上一副手扣。

車外下著雨,車門玻璃被關上,梁惠心叫天不應,叫地不聞,孤立無援,她這時,只是怕得放聲大哭,能想到的就是要求對方不要碰她,她害怕終生幸福毀於一旦,她羞於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

也只有如此純潔的一位少女,才會向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

林過雲答應了她,而且遵守了諾言,不過這承諾只限於梁惠心結束生命之前。

梁惠心被逼戴上了手扣,並且要從後邊座位坐到司機住旁去。

林過雲於是開車,向長沙灣駛去,帶著梁惠心走她生命中最後的路程。

的士經過了長沙灣駛到葵湧貨拒站,繞圈,再向九龍駛去時,在葵湧一個貨櫃車站停下來。

梁惠心,在這途程中,見到對方沒有向她採取任何暴力,她的情緒稍為安定,對林過雲向她提出的問題也敢於回答。

林過雲把車停在葵湧路大橋附近,與梁惠心傾談了一小時,林過雲把她手袋裡的東西倒出來,逐一的詢問這些用品的用途,這些物件,大部份是同學送給梁惠心賀她畢業的禮物,其中有一個木牌,上面寫上「忘記過去,把握現在,展望將來」的字句,送這禮物的同學,怎樣也想不到「將來」對梁惠心而言卻是恐怖的死亡和被人殘酷分屍。

後來,林過雲見有人經過,於是將的士駛到龍翔道一油站前停下,繼續與梁惠心談到關於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及將來的問題。

林過雲向梁惠心說,他的所謂將來,是指世界末日。他是天父所挑選的,世人都是垃圾,並說自己有段時間曾與天父接觸過。

當時,間中有人經過,但沒有人懷疑到這一男一女會是香港開端口百年來最轟動的屠夫案裡的被告和受害人。

對於梁惠心而言,這是她一生人中最感驚恐的時間,但在林過雲而言,可能是他一生人中與人連續談話是最長的一次。

因此,在四名受害者中,林過雲對梁惠心的印象最深刻,他記得梁惠心的名字,也從報章上認出梁的相貌,不若他殺死陳雲潔後,只能對警方說那是姓名中有一潔字的女子。

梁惠心在聽過林過雲說世界末日的見解後,曾要求林繹放她,因為母親在家中等著她回去,林過雲沒有作聲,談話也跟著中斷了。

而從晚上十時許開始,一直到翌日凌晨三時許,梁惠心在惶恐中已疲倦得在車的座位上睡著,而林過雲也倦得打起瞌睡。

不過,再長,再深入談話,並未能把梁惠心從死神的魔爪裡救出來。

在凌晨五時,林過雲首先醒來,他見到睡著了的梁惠心,記起了他把她載到這裡的目的,於是突然撲前,把整晚都在驚恐中渡過,到這時卻是全不戒備的梁惠心勒死了。

一如已往般,他趕在天亮前把他的獵物運回家中,放在廳中梳化下,然後坐著假裝看報紙,待家中的人外出後,就將屍體上的衣服脫光,進行肢解和收集地喜歡的部份。

除了用電線勒死梁惠心時,林過雲一直守他的承言,沒有碰過梁惠心,但當他在房中把梁惠心屍體上的衣服脫光後,就進行了奸屍,並且將過程用錄影帶拍了下來,並給這錄影帶加上名字,叫做「第四次行動」,在七月三日的月曆上也是這樣寫著。

對於為甚麼要奸屍,他自己也不清楚,只覺得好奇,想知道和女性做愛時有甚麼感覺,他不覺得有不妥當的做法,但因為這也無特異之處,他不會再嘗試。

不過,對女性下體那種強烈的好奇心,卻未因四個人遇害而稍減。

林過雲承認他曾嘗過一名死者的腸臟,他記不起那是誰的,只覺得並無味道,所以沒有咀嚼,亦沒有吞下。

殺死梁惠心和將他肢解的事,一加過去般的順利,屍體也一直未被人發現,但林過雲終逃不過被拘控的命運。

警方在開始的時候對這幾宗案可說是無從下手調查,但機緣巧合的,使他們能連破四宗案,因為犯案者手法殘酷,警方特為他起了個「香港屠夫」的綽號。

當警方拘捕林過雲,破了四宗女子被碎屍的案件後,有人當面對著警員說︰「如果不是因為要把照片曬得更好,警方可能一生一世也破不了案。」

這句話或許有誇大的成份,但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卻是真實的,因為警方是根據柯達沖印公司的一位經理提供線索,拘捕林過雲。

林過雲將彩色照片拿到市面的沖印公司沖印已非首次,但一直未被人發覺,這可能是因為大部份的沖印公司用機器操作,根本沒人見過照片的肉,也可能有人見到,但怕事而不報警。

據說,警方曾對另一間沖印公司頗有微詞,因為林過雲早期的相片,是拿到他們處沖印,如果他們及早報警,可能會使受害的人數減少。

警方在八二年二月十一日開始發現陳鳳蘭的碎屍後,偵查工作經過一個月,均無進展,就唯有採斧底抽薪之法,由警方懸紅去緝兇。

對於無線索的案件,這可說是警方最後的一著。

在隨後的半年裡,雖案情並無進展,雖然期中陳雲潔、梁秀雲和梁惠心的家人都因為她們的失蹤兩報了報,但她們三人,只是千百個離家失蹤者的其中三個而已,並無跡像顯示她們與陳鳳蘭的案件有關。

從與陳鳳蘭宵夜的兩名女子口中,知道陳鳳蘭是乘的士離去的,因此也曾呼有關之的士司機與警方聯絡,但顯然的,林過雲根本沒理睬這呼。

對警方來說,偵查工作已到了山窮水盡的階段,完全想不到半年後會柳暗花明。

在八二年的八月十六日,距陳鳳蘭的屍體被發現的六個月零五天,警方接到尖沙咀柯達沖印服務公司一位經理的電話,表示曾替一名姓林的顧客沖印了一批照片,照片內容是女性的乳房和私慮大特寫,其中一批照片內的女子、面部被書藉遮蓋了,頸部有明顯傷痕。

警方立即著對方如遇有人取相,要設法拖延,隨即派出警員到該店埋伏等候,探員翌日由早上九時起,一直等到旁晚六時五十五分,林過雲才出現取相,探員立即現身,表明身份,把林過雲拘捕。

林過雲很鎮靜,他說是替人來取相,物主約了他當晚八時在土瓜灣貴州街見面,警方立即帶他到士瓜灣等候,但直至晚上十時,仍不見有人出現,於是申請搜查令,在晚上十時十五分到被告家中搜查。

警方在林過雲房中一個鐵箱內,搜出大量彩色照片、幻燈片、相底和兩個白色的膠盒,警官將證物搬到大廳,當著林過雲的父親、弟弟、妹妹、妹夫和外甥女面前柯開膠盒,發現那是女性的乳房和陰部,林過雲的妹妹和妹夫見到,嚇得面青唇白,但林過雲卸依然鎮靜。

警方其後將林過雲,其父林渭樂和其弟林國強帶返警署調查,林過雲在警署對警方說,半年前認識了一名中年的士乘客方先生,方先生車上跟他談及找不到地方做影室,他向方先生表示其貴州街寓所可作影室,並留下自己的電話,方先生此後曾七次到他家中攝影,先綬四次給他酬勞共一萬元。

方先生每次到他家中攝影時,均帶備一個三尺乘兩尺乘四尺的大紙箱,方先生說,紙箱內的是射燈。

方先生第一次到他寓所攝影時,曾喚他進入房間中,協助將一名不會動彈亦沒有流血的女子之大腿分開,供方先生攝取讓女子的下體,拍照後,方先生將攜來之物一切帶走,並留下兩卷底片,叫其拿去沖曬,幾天後致電他至寓所附近取相。

自此之後,方先生每隔三星期即借用他的房間作影室,並交底片於被告拿去沖曬,除沖費外,每次給五十元酬勞,方先生七次至他的家中扭影,他先後見過兩名女子。

至於那些女子器官是方先生於一個多月前在他寓所攝取女子器官後留下,當時曾幫方先生將一名腹部被剖開的女子的腸臟挑起,供方先生拍攝之後,他把底片拿去沖曬。

至於警方在他家中搜出的女性手袋,腰帶及鞋亦是方先生寄存的。

此外,在他的士上的一副手扣,是他自己一時好奇,在中環一家叫「小飛俠」的玩具公司購買的。

警方自然不相信這些口供,而林過雲初期對警方並不合作,在警察問口供時,經常雙手托頭,望天望地,對有關其家庭背景、殺人經過和與「性」有關的問題,都考慮很久才回答,有時甚至長達五分鐘,除這些問題外,其他問題卻答得很快。

一邊問林過雲,一邊翻查檔案,而警方遣證 人員就開始檢查從林家搜出來的錄影帶、底片和人體器官。

警方發現,林過雲在一九七三年前曾犯過打劫傷人和意圖非禮罪,事主是位女子,其後非禮罪獲不起訴,但林就因打劫和傷人於七四年一月被判入勞役中心四個月。

從錄影帶、底片和人體器官中,鑒證科人員發現受害者不止一人,鑒證科霍紀遜高級警司從一張一二零菲林片中,發現了有人用手部玩弄一個女性的私處,由於是特寫鏡頭,攝影的人技術又好,因此右手無名指一第四雙手指卜的指紋相符,因此警方相信林過雲是兇手。

由於受害者不止一人,警方懷疑案中有人同謀,林父和林弟同住一單位,林弟林國強更是與林過雲分睡一張碌架床的上下格,因此自有嫌疑。

警方又翻查一些類似而未破獲的案件,看看是否與林過雲有關,其中包括八零年二月,警方在黃大仙大勘窩村天橋底一個尼龍袋內發現一具裸屍和狗屍,死者名陳慧敏,十五歲,頭被擊暴,警方懷疑死著因拒奸被殺,男一具裸屍於同年六月在牛池灣西村垃圾堆內發現,死者為港大女生陳玉玲,亦是頭骨瀑裂致死。

兩案至今未破。

警方既已掌握了證據,隨即將林過雲及其弟林國強落案,先控於八二年七月二日至十七日廿期間,謀殺十七歲少女梁惠心,並隨即在八月二十日將林家兄弟在新蒲崗裁判署提堂,然後繼續搜集更多證披來提出更多控罪。

至於林渭樂則獲准保釋,稍後並釋放,但他已被警方盤問了六十小時口供。

雨夜屠夫(D)

不過,林過雲由八月十七日被捕起至二十日的三日中,都不與警方合作,直到二十日,情況才稍有進展。

當日林過雲被帶到一個房間問口供,房間的桌上有張南華早報,報上刊了梁惠心的照片,林過雲就在圖片旁寫著︰這照片即梁惠心身份證上那張。

向他問口供的警員立即著他寫過字的地方簽名,作為口供的一部份。

當日稍後,情況開始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林過雲在羈留所內,見到了與他一起被拘留的父親和弟弟,他那快將結婚的弟弟當時很衝動,大叫林過雲把所有事情說出,但林過雲說︰「不關你事。」

林國強聽了大怒,撲上前與他扭作一團,林過雲的手亦因此而手了傷,林父見狀立即上前將他們分開,以平和的語氣叫林過雲向警方說出真相。

經過這次事件後,林過雲開始與警方合作,說出了他曾殺過四名女子。

其中三人棄屍在大坑道山坡,並表示願意帶警方前往尋屍,而案中無任何人同謀,家中也沒有人知情。

林過雲還講述了曾經奸屍,但那只限於對梁惠心,而八零年的兩宗兇案,實在與他無關,在他作供時,顯得滿懷心事而且擔憂。

盤問他口供的警長梁炳雖然覺得口供有很多疑點,例如他不相信林過雲只奸一屍,也不相信梁惠心被林威脅時會打瞌睡,但也只能照林過雲所說的把口供錄下。

林過雲在錄口供時,向梁炳詢問他的照片和人體標本會否被毀掉?梁炳答他,相片不會被毀掉,而人體標本亦可能會被保留。林過雲聽了後,人就變得開朗。

他說,他的照片是有歷史性的,希望全世界的人都可看到。

林過雲開始帶警方到大坑道山坡尋屍,並指出藏在他房中梁惠心的身份證、手袋、皮鞋和腰帶,他是預備寄回給梁惠心的家人。

他說,殺陳鳳蘭的時候,心裡對她有無比的憎恨,下手時並無犯罪的感覺,而經過此次後,他覺得對這事上了癮,心思思想再干。

其後的三宗案,大多是在雨夜下手,因此他自稱是雨夜殺手。

對於梁惠心,他的感受是有點特異的,也曾替林過雲錄口供的兇殺組總督察史德勤說,他曾見到林過雲一次在見到梁惠心的照片時落淚。除此以外,林過雲曾流著淚要求不要將他替外甥女拍的照片呈堂,而在荔枝角羈留所簽署所給過的口供時,史德勤也見到林過雲流淚。

知道了棄屍地點後,警方在八月二十二日開始,由林過雲陪同到大坑道尋屍。

這個棄屍現場,是位於畢架山與大坑道間的山坡,即瑪利諾書院後面,該處大坑道日間少有人經過,汽車也只是偶然昀路過,不會停下來。

現場雜樹叢生,而且面積廣大,加上林過雲棄屍時是在晚上,事隔多月,就連他也記不清楚正確地點,因此從八月二十二日起,一直至十二月底止,尋屍的工作才告結。

屍體經過日曬雨淋,肌肉已經溶化得黏著裹屍的膠袋,一些則滿佈屍蟲,而陳雲潔的頭骨,並且從腐爛了的麻包袋中跌了出來,被人在山坡下的公園發現。

全部屍體,面目已全不可辨,只能依據牙床和身體一些顯著的特徵供其家人辨認,警方鑒證科人員亦只憑從林過雲家中找到的乳房和陰部,來併合山坡找到的腐屍,以確定死者的身份。

兇殺調查組高級督察史德勤也就是在這尋屍地方,向新聞界形容兇手是香港屠夫。

已被落案控以謀殺梁惠心的林家兄弟在八月二十二日再度被提訊,林過雲被加控謀殺陳鳳蘭、陳雲潔和梁秀雲三罪,兩人並要進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

到了九月二十五日,經過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這幾宗案件與林國強無關,律政司因此下令不再起訴,將林國強澤放,而林過雲則等候十月底進行初級偵訊。

林過雲原名林國裕,父親林渭樂,母親張劍萍,父母沒有註冊結婚,於一九五二年起同居。

不久,林父隻身離港赴婆羅乃謀生,在當地一間石油公司擔任機械監督,期間仍不時返港會妻。

翌年一月,林母誕下第一個孩子,不幸孩子在十四個月大時夭析。

在林父第一次返港時,林母又再懷孕,於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誕下林過雲,當時林父仍在婆羅乃。

一九五七年,林母生下第三個孩子,這是一個資質較為遲純的女孩。

是年年尾,林父為著入任公司宿舍,去信林母叫她帶同兄女到婆羅乃去,信中也提及他在當地結識了一名女子,且已同住。

當林母抵涉後,發覺該名女子已腹大便便,雖然林父覺得中國人納妾是很平常的!

但林母見此情景,又怎會快樂呢?林母雖不喜歡這個女子,但米已成炊,也沒法子,後來幸好與對方相處得也沒有甚麼。

而林父的第二個妻子,對待林母的兒女,算是普普通通,不太好也下太壞,事實上她在林母到婆羅乃後一個月,即誕下一孩子林國強。

於是,林父與兩個妻子和三個子女共六人同住在公司宿舍一單位,林母與一雙小兒女住一間房,而林父與其第二妻子則同住一間房。

林母面對這樣的環境,固然不高興,但林父卻不許她返回香港,她只有逆來順受。

這時林過雲只有兩歲,他不偷快童年亦在此開始。

一次吃飯時,兩歲大的林過雲不獲准與家人同坐一桌,林父要他站在桌邊吃,林過雲只顧吃飯,忘了對長輩說一聲︰「食飯」

林父認為這是一定要守的中國傳統家庭的一種禮貌,林父立刻高聲呼喝他為何不叫人食飯,稍後林過雲低聲說了,但林父又嫌他叫得不夠大聲,竟然一巴掌摑向林過雲,他被摑倒後頭部撞向牆,一邊面立即呈紅色,眼也呈瘀黑,瘀痕整整一個星期才消散,林父認為他不聽話就要打。

但林母則覺得過雲那時還是小孩,而林父是大人,不應這樣打他。

不過,林母是個典型的中國傳統女性,對丈夫採取了服從態度,縱為兒子心痛,卻不敢在丈夫前有異議。

又有一次,林過雲半夜醒來哭泣,林父打他,林母見自己骨肉這樣被打,她用手隔開,竟被打到手部「開花」。

三歲那年,林過雲與妹妹一起玩耍,跌掉一條鎖匙,因找不到,林父用重手摑林過雲,要他跪在地上認錯,結果,林過雲認了錯,林父仍罰他雙手扭耳,跪了一個鐘頭,後來鎖匙仍找不著,林過雲又被賁罵。

自這次起之後,林過雲就很怕父親,不敢與父親說話,連正視父親一眼也不敢,他當時只有三歲,三歲定八十,這種情形一直到林過雲長大後都是如此,他不會主動的與父親說話。

林父認為小孩子是應嚴加管教,這樣才能學好的,他對子女是一視同仁的,孩子不聽話時、做錯事時,都是責打,這是教,是關心,而不是責罰,用心是為孩子好。

與林過雲之祖父對林父相比,林父已大為仁慈了。

不過,林母則覺得林父在文打孩子時,對待林過雲特別「手重」,她見到自己骨肉受這樣直罰,有點太過份,有時想幫著兒子,比如有人插嘴也會被打,奈何自身難保,只有默不作聲,把眼淚往肚裡吞。

林父也不滿林母「寵壞」及「偏袒」林過雲,雖然他感到「慈母多敗兒」,為免家嘈屋閉,也沒有太反對林母對兒子的管教態度。

林過雲就是在這種典型的嚴父慈母家庭中生活著,即使到他長大成人,他都少與父親交談,對母親就特別好。

林母在婆羅乃一共住了五年長,於一九五九年,她又再誕下另一女孩,母子四人仍住在一間房,輿林父的第二妻子除了在五七年生下第一個孩子外,又分別在五九年和六零年產下另兩個孩子。

在此期間,林過雲是在婆羅乃讀幼稚園和小學,成績算是普通,他曾嘗試過跟鄰居孩童隔著致絲網談話,但後來林父不准他興鄰童來往,因為林父恐怕他學壞。

林父說︰「我們家中已有那麼多兒女,他大可以跟弟妹一齊玩。」

林過雲就這樣失去了第一個可能帶他走出孤獨的內心世界的朋友。

一九六二年,林父離開那石油公司,帶著兩妻及兒女,一筆花紅及積蓄返港。

一九六四年,他在觀塘買了一個單位,與兩個妻子和小孩共八人同住,期間曾在中電工作了一段時間,然後出海行船,他以前亦當過海員,那時,林過雲只有七歲,在官立小學讀書,在校內曾有一個同學仔不時上林家玩,但當林父航海回來後,林過雲就像憶起婆羅乃的情景,為了害怕父親責罵,就叫同學仔不要再到家中來。

自此以後,就再沒有人見過林過雲有朋友找過他,無論是男或女。

十一歲半(一九六六年)林過雲升讀中一,在深水(土步)利瑪吏中學念上午班,他升上中學後,功課算過得去,中一、二時成績總在十名以內,最差也不過十五名,但在校內沉默寡言,老師在其品行上給的評語也是「為人沉靜」四字,而他就連老師的名字也記不起。

少年時的他,已有夢遊習慣,有時睡到午夜就會開門外出獨行。

在中二那年,約十二、三歲,林過雲曾偷窺同父異母所生的兩個妹妹沐浴,被林父第二妻子撞破,告知林父。

林父將他捉入房間,關起門來,擘擘拍拍地痛打他一頓,且將他的頭撞向牆不下數十下,不過林過雲沒有因此而哭泣,他只「眼紅紅」的從父親房中走出來。

至十三、四歲(六八、六九年),可能「望子成龍」關係,林父除要林過雲返上午班外,還要他利用晚間時間(晚上七時半至九時半),到理工學院念一些課程。

在一九七零年,林父不再當海員,開始經營現時在觀塘的電單車 ,林父要林過雲除返上午校外,更要他在每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到 頭幫手,晚上讀理工回家晚飯才做功課,因此,他的成績就開始退步。

由於睡眠不足,在 中又常常打瞌睡,這自然又遭到打罵。

自此年起,林父間斷地沒有回家,不久林母發覺林父在外間有了第三個女子,雙方在電話中大吵一頓,林父叫林母不要理他那麼多,於是林母只有「壘埋心水」,自己外出工作,維持家計。

期間林父間中亦有致電返家詢問兒女的情況,後來林母才知道林父在土瓜日貴州街購了一單位,與新歡同住,這個第三妻子又為林父添多兩個孩子。

七三年,林父第三妻子病倒,林父叫其第二妻子,帶同第三妻子所生的一對小兒女回觀塘家中,好作照顧,使觀塘家中共有九個子女同住。

而林父則每日往觀塘家中看那對年幼兒女,由其第二妻子煮飯給他們吃。

那時林母輿林父的第二妻子關係不好,因後者誤含她將一些家用留為己用,所以林母四母子是另外煮飯吃。

一九七二年夏天,林過雲因中四學業成較差,本要留班,而剛在那年暑假前,又發生恤衫事件,這事成為林過雲一生的轉捩點。

有一天,在觀塘家中,林父見林過雲沒有衣服穿往開工,硬要他穿一件又紅又花的闊大恤衫,他拒絕,林父打他、罵他,他怎樣也不肯穿,林父一怒之下,將那件恤衫打到林過雲的身上,推他出門外,關上門後,大聲說︰「叫你著衫都唔著,甘唔聽話,衰仔,不再要返來,走,走,走!」

林過雲真的走了,他不再回去。

當晚,他打電話給正在工廠開中班的母親,問她工廠地址,然後到工廠找她。

林母起初勸他回家,但他怎樣也不肯,林母只好安排他到馬頭困道與一親戚同住。

那人是一名二十餘歲的青年,是林母姨甥女的小叔,林過雲與他司住一房,分納房租,房租錢由林母支付出。

數月後,那個親戚結婚搬出,林過雲就獨自租住那個房間。他白天再沒唸書,在一間冷氣機店當學徒,晚上讀夜校,但沒有重讀中四,而繼續升中五。

七三年夏,林過雲在夜校的中五考試不及格,就沒有再讀書,仍獨自一人在外租房住,繼繽當冷氣學徒。

有一天,林母接到林過雲工作處打來的電話,說他沒有返工,林母找不到兒子,忙去報警,但過了幾天都沒有消息。

至十一月初,她在工廠上班時,接到一值從小欖精神病院打來的電話,才知道林過雲因犯案被捕,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觀察等候提訊。

被捕時,他向警方報稱的姓名是林友強。

期間林母每週都去探他,她多次問他犯案的事,但他始終沒有回答。

林母知道︰「我個仔腦裡想甚麼是不會說給我知的。」

而林父亦曾往探望林過雲。

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六日,林過雲在法庭被控三項罪名,首兩項打劫傷人。

罪名成立,而第三項非禮罪(觸摸女事主的私處),因控方不提證供而撤銷。

林過雲被判入勞役中心四個月。

林過雲離開勞役中心,放棄了林國裕這名字,更不再用林友強,而正式為林過雲,並把這名字登記在出世紙上,這時他仍需接受監管一段時期,警方要林父帶他返觀塘家中管教。

就在這個時期,林父的第二妻子發覺林過雲心理不正常,對女性的私處甚為好奇。

而此時(七四年五月),林父的第三妻子患癌症去世。

因此林父特意安排他與弟弟國強遷往土瓜灣貴州街寓所,而不准他到觀塘有妹妹居住的寓所同住。

……………………………………………………………………………………………………《雨夜屠夫》,是一篇頗珍貴的具體詳盡社會教材!

奉勸一些自以為正義者的同好︰(不能否認你聞味而來吧!好像政論區我明知都不去)須知我們也是為正義而搞情色,我們踏踏實實將社會檔案呈上,供同好參考研究,不像你們一兩句口號回應就想定乾坤!再者,你們未免把同好看得太幼稚了。

這裡並非個個色癡,但起碼都不是政癡!別自以為是了!

淫書中自有另一番勸世大道理,只怕政癡們沒資格領悟罷了!

雨夜屠夫(E)

從七四年至七八年,林過雲和弟弟在其父 中工作,是受薪的。初時月薪六、七百元,後來加至一千二百元。

他毋須繳付租金,只需每月支付一百五十元住所的水電費。

期間林父發覺他沒有朋友,不論同性或異性,亦鮮與伙記「打牙較」,只間中與弟談論新聞,返家後便關起門,躲在房間。

然而他喜歡假日到郊外拍十六米匣的活動電影,並曾嘗試過放給弟妹看。

林父覺得他的工作表現是︰「很勤力,但具反叛性。」

而其弟則較聽話,林過雲這時每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仍回觀塘母親家中吃飯及休息,在那裡,他有一個細小的儲物房,有放書藉、舊中文報紙、唱片,他也是獨個兒在這裡吃飯,聽聽唱片,或玩玩帆船的模型。

有時他會借書給弟妹看,弟妹向他提問題,他只敷衍了事,從不主動跟他們交談。

其父要他每晚都要返回土瓜灣家中睡,而不可以在觀塘處過夜。

林過雲放工後喜歡駕汽車到處去,以認識街道,因為他想考的士司機執照。

至一九七九年終於考獲,這使他一生進入另一個階段,他開始當夜班的士司機,上班時間是晚上六時至翌日清晨六時,地向美孚汽車公司土瓜灣旭日街車行租車,日租七十三元,做了個多月,工作固定了以後,才告知母親,也有告知父親,林父沒有反對。

當了的士司機的林過雲,每個月都把八百元給母親,其母勸他儲蓄留作結婚之用,而且也應交個女明友了,但地毫不熟心的對母親說︰「邊處駛!」

有時他交更後,在清晨七時前,到觀塘處探望母親,逗留十分鐘後離去,方回土瓜灣住處睡。

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的正常程度,足以令地知道自己被控的是甚麼罪名,而他也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的控罪去辯護。

香港精神病專家認為林過雲並無嚴重精神病的看法,並未獲得澳洲專家班士同意,班士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指出,林過雲是患了「人格解體」的嚴重精神病,而不是香港精神病醫生所說的精神分裂。

一場就林過雲精神狀態的激烈舌戰,就此展開,這場爭辯,亦是決定林過雲是誤殺抑或謀殺的關鍵。

按察司費柏主審該案的首日即向陪審團表示,這宗涉及四名女子被殺和肢解案件,主要是看被告人在行事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足以控制自已。

林過雲以「神智不健全」為理由,否認謀殺,只承認誤殺,因此陪審團要決定是否接納林過雲的理由,如果接納,可裁定地誤殺,否則就會是謀殺。

四位香港精神病醫生一共觀察了林過雲三十九小時,一致認為林過雲精神上雖有不健全處,但並非嚴重,而且案發時,他清楚自知道做甚麼事。

但林過雲對著澳州的專家時講的話,很多是沒有向香港醫生講過的,副檢控專員杜輝認為,林過雲在接觸過多位的精神病專家後,已經很有經驗,他可能是在欺騙澳洲專家班士。

香港的精神病醫生替林過雲做過智商測驗,發現他的智商是一百二十,比一般人稍高,而在思維方面的分數比言語方面的高。

自從做了的士司幾,就更加少與林父見面,他總是在自己房間內,一日三餐也不會與家人一起食,通常在街外用膳。而他和弟弟則當日間貨車司機工作,時間不同,更少一起在房內,即使巾上,他也是在看報,大家沒有傾談。

林過雲當的士司饑後一年,林母發覺他開始轉變,於八一年的年三十晚,連團年飯也沒有上觀塘母親家中吃,後來上母親家中的次數愈來愈少。

於去年二月至八月間,林母發覺地的神態更為異常,過去每次上觀塘處都洗澡,整個人變得疲又蒼白,污糟辣撻,林母勸她乾淨一點。

他說︰「衫褲自己會洗的了。」

但事實上林母仍見他穿著有漬的衣服。

更且,他的行動怪異,走起路時垂低頭,不敢正視他人,只斜眼望人,其母也曾勸他︰「男子漢要抬起頭嘛!」但他稍抬起頭一望,轉身就走。

那時,林母非常擔心他的身心出現問題,著他去看醫生,但他沒有理睬,林母也沒有法子。她怎樣也想不到,這個她疼愛的兒子,在這段時間,已成了聳人聽聞肢解案主角。

因為四名女子被殺和被肢解的事而被捕的林過雲,由八二年的九月三日起,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兩位精神病醫生觀察了五個星期,醫生最後的結論是,這個人適宜在法庭上答辯。

所謂適宜答辯的意思是,基於林過雲的工作紀錄和過去數月來的表現,政府的精神病醫生認為地並沒有患上精神病,只是一個沉默寡言、情緒化和反應頗慢的人,並且經常避免與別人的目光接觸。

他殺死四名女子並將之肢解,為的是滿足個人的性需求。

林過雲表示,過去六年來有被人監視的感覺,晚上睡覺時又聽到一些不知名聲音。

他向醫生表示,不喜歡在公開場合被審訊,更加想知道怎樣才可避免被判死刑。

喜歡孤燭的生活,不易與人相處,並不屬於精神病,在社會上,這種人十分普遍。

林過雲的思維清晰,回答某些問題時往往停下來思考,組織他的答案,他從未與政府的專家談到神、雨及超自然的力量在他身體內活動。

林過雲殺死陳鳳蘭,是因為憎恨她漫無目的地,一忽兒要他駕車去觀塘,一忽兒去牛池灣,然後又要返回尖沙咀,殺死陳雲潔和梁秀雲時,是因為覺得她們是壞人,死有餘辜,殺死梁惠心則無特別原因。

而當他知道警方找到她們的屍體時,他感到興奮。

在羈留所時,林過雲覺得有些女人來探他,有時甚至幻想自己是女性。

他喜歡開夜間的士,因為覺得自由自在,有種超然的感覺,如果地放棄了這工作,就會做乞丐、流浪漢或者和尚。

林過雲這種行為雖然奇怪,態度亦不自然,但對一個孤獨的人來說不算特別。

除此,他在其他方面再無精神下健全的特徵,他犯案是有「性」的成份在內。

不過,來自澳洲的心理專家班士,卻幾乎完全推翻控方的論點。

班士是最後接觸林過雲的精神病醫生,透過翻譯,與林過雲談了八小時。

班士認為,林過雲的精神是不健全的,患的是「人格解體」病,他會感覺到自己能跳出軀體,然後以旁觀者的態度去觀察自己的行為。

林過雲在去年二月至八月時,是病發的高峰期,這就等如火山爆發,現時林的精神狀態,似已改善,但這座「火山」卻隨時會再爆炸。

由於接受專家觀察時,林過雲的精神並不健全,所以對相同的間題有不同的答案,假如林是正常人,這種前後答案不符的情況,就是說謊。

他指出林過雲的病有高度穩伏期,再加上被扣留時與外界的人有接觸,不健全的精神狀態開始復發,所以港府的精神病專家並下能察覺到他有精神病。

醫冶這種病很困難,可能一生也醫不好。

班士承認,以他二十五年的專業經驗,肢解女屍案很獨特,他曾參閱過一些書藉,亦無類似記載。

班士說,在過去十年來,林過雲是愈來愈孤立自己,將自己完全和社會隔絕。

他的家庭複雜,對著嚴峻和頑固的父親,使他失去了家庭溫暖和安全感,所以故意孤立自己,不結交朋友,由他喜歡玩電子棋就可反映出此點林過雲在生理上的發展雖無不正常,但在性事方面的發展卻不妥當,他從未與同年齡的女子接觸,並且十分憎恨那些從事性交活動的男與女。

對於奸屍,林過雲覺得並無不妥,他只想借此知道性交是是怎樣,他奸屍時並無性興奮,只是自己令自己興奮來進行奸屍。

他也曾用腳趾去撥弄那些已死女子的陰部,希望知道有些甚麼感覺,但最後發現並無感受,也曾用口嘗過死者的腸臟,看看有些甚麼味。

林過雲說自己並未試過自慰,但有過夢遺。

下雨對林過雲是重要的,他一方面有畏雨症,另一方面下雨時卻感到愉快,因為他相信有神的存在,而雨是從天降下,他覺得藉著下雨可與神溝通,並有一種無形的影響力要他做出一些事。

林表示和他父親的關係不很好,很少和兄弟姊妹交談,對兩位庶母則不喜亦不憎,而唯一有感情的只是生母。

在一九七三年林過雲被其父逐離家後,第一次見到色情照片,他感到興奮。

當年他曾在女廁內行劫時企圖撫摸那名女子的私處,他只知道自己有這種興趣,但這種興趣由那時開始則記不起。

林過雲拍攝女性的下體,主因並非受色情雜誌影響,而是出於強烈的好奇。

他奸屍、嘗試吃人腸,都是基於好奇,他還把奸屍和肢解情況拍成錄影帶,這顯示出他的精神當時是處於高度的混亂中。

班士說︰林過雲向他推翻給予警力的口供,他說在殺陳鳳蘭時,並不憎恨她,對她亦無性幻想。當時雖然是肉體上知道自己正在殺害陳鳳蘭,但卻以為是自己的夢幻,是精神上自己壞的一面在活動,殺人後他曾感到很害怕。

他認為,人死後會變動物,而四名被殺害的女子,亦會變成動物。

林過雲表示曾將陳鳳蘭部份下體割下然後拋掉,因為覺得女子下體是「醜惡」的。

當班士問他將下部拋在何處時,他向班士神秘一笑說︰「當案件完畢才告訴你。」

班士說,從林過雲一笑的表情可看出他精神不建全。

至於他喜歡拍照和將色情雜誌重拍,班士認為這是林過雲的性格特徵,他要將全部照片很有系統地存放下來。

此外,他將女性器官拍下,一方面是出於好奇心,另一力面是要顯出他在拍攝方面有成就,而他亦希望能夠透過這此照片,證明確是有這些事發生過,讓全世界的人皆知道。

副檢控專員杜輝就不同意班士的說法,他認為梁惠心出事的當晚,林過雲在晚上十一時許接了她上車,但在翌日凌晨五時才在車中將她勒斃,然後將她抬返家中,這是因為當時的時間尚早,其父親在家中可能未睡,故等至翌晨五時才下手,這證明林殺人並非是不能控制自己。

班士對此點表示有這個可能,但他不同意。

至於林在犯第一宗案後,便在車中放有電線及購買防腐藥水,顯示他是有預備的。

班士則認為林過雲是一個不正常的人,所以疾症可影響地做出這些事。

替林過雲辯護的律師,又提供另一名澳洲心理專家格連出定作供,以顯示林過雲的精神不健全。

格連說林過雲患有「精神分裂症」,另外「無情感相連」及「無性別觀念」。

他認為根據精神病學原理而言,凡做出奸屍行為的人,必定是精神上和心理上不健全,林過雲極度不正常,若讓地返回社會自由活動是不安全的。

格連表示從未遇到過加林過雲如此嚴重程度的精神病患者,不尋常特徵又多,他相信被告所講全是真話。

林過雲認為自己是「不尋常」及「特別」的。

林說︰「我自己會好年輕就死,一系由意外所造成,一系由疾病造成。」

林說他過去所做的事,是奉「上天的意旨」行事。

殺陳鳳蘭時,是見陳又嘔又吐,覺得「女人是邪惡」的,上天挑選這個女人上他的車,指使他去殺死這個女人,於是便執行此「特別任務」。

林殺梁惠心時,是突然覺得梁惠心變成了陳鳳蘭,所以再次把「她」殺死。當屍體拖回家中時,他突然有種前所未有的好奇心,於是就進行了奸屍。

林過雲對攝影的興趣大於對性的興趣,對女性下體具有強烈的好奇心,又有「妄想狂」,喜歡收集喜愛的東西,將之分類,仔細地編成紀錄。

他表示看過林過雲所攝的照片及錄影帶,認為林過雲是出旅「好奇心」,並無「性慾」成份在內,也不像是性慾高漲的人所做出的行為,因為地的攝影手法極冷靜。

林過雲替女屍拍照時是感到高興的,因為他未嘗可如此任意支配一個女子。

不過,他拍照時將死者的面部掩蓋起來,是因為地認為這些女子都未死去,為恐怕她們會把他認出來,因此就用書藉或膠紙將女屍的面部遮著。

控方精神病醫生安德遜在庭上表示,林過雲沒有精神病,行兇時神智很清醒,自制力比常人高。當第一次殺人時是因憤怒引起,但以後三次,他都感到偷快有趣,在拍攝影片時,皆能清醒行事。

安德遜曾替林過雲一項試驗,使他置身於類似殺人時的情景,好像箍著一名女子,然後問他,如果當時有人叫停手或阻止他繼續動手時,他會怎樣應付?林過雲說︰「我會連他也殺掉。」這證明地能清醒的支配自己的行為。

另外可以顯示出林過雲神智清醒的,是林過雲能用一般人一聽便明白的方式講話,家中物品亦放置得整整有條,犯罪也全部有紀錄,這並非精神病者所能做到的。

一個精神患者有時會有某種古怪的行為做出,例如林說受到一些「超自然物」的指示去做,他就可能很留心去聽,可能會跪下,或甚至去回答,及作出其他反應,但林過雲的家人卻似乎從未見過林有這些異常的行為。

林過雲雖然是處於一種「極度人格分裂」狀態,其情況也頗嚴重,但不等於患上精神病,因為他仍然有很強的自制能力,行為上並無瘋癲舉止,好像在街上到處跑、胡言亂語等。

一個受神經病影響的人,生活一定反常,往往有明顯的動作被人察覺到。

另一方面,林過雲的自制能力要比一般人好,他雖然不喜歡他的父親,但仍與彼此同住許多年,這就是一個證明。

青山精神病院院長陳庭揚醫生為控方作供時稱,林過雲殺死三個女子後,曾表示對殺人感到厭倦,並對幾名女子有少許後悔,因為這樣奪去他們生活及秘密是不公平的,同時也為自己沒有對她們作出適當的殮葬而感到內疚。

在同年二月,當審訊的日子快到時,林過雲顯得有點緊張,曾問其中一位醫生︰「可否不讓公眾人士入庭聽審?因為我不想別人模仿我的殺人力式。」

他又表示,他拍攝照片及雜誌上的女性裸照,並非對性有興趣,而是覺得裸照有藝術美。

提到林的童年及母親等問題時,林都會哭泣。

他較關心自己的母親,原因是母親是他在家庭和他最親近的人。

林曾表示可能再見不到他母親,意思是說他母親已上了年紀。

陳庭揚曾為林過雲做過「記憶力測驗」,得到一百零二分,表示正常。

林的「智力測驗」則略高於常人。也曾用X光檢查林的頭顱骨及以電極放在林頭顱骨的底都,測驗林腦部有否不正常,但證明林過雲的腦部正常。

用「睡眠紀錄」法檢查林過雲,發覺他也同樣正常。

在與林過雲會晤的五次中,林表現冷靜,感情反應正常,「應哭便哭泣」、「在應笑時會笑」,顯示是有適當的感情反應。

此外,沒有怪異行為出現,林回答問題時顯示具有「邏輯性的思考力」,以及回答問題貼切和並不離題,也下會「前言不對後語,談話是有連貫的。

有時,林過雲在被問及與有罪行問題時,會稍作猶豫,但對其他問題就會很爽快回答。

在與林對話時,並未發現有幻想,也沒有思想上的擾亂。如果是一個精神病患者,講話可能有時會「語無倫次」,不會像林過雲那樣正常。

雨夜屠夫(F、終)

陳庭揚說,林過雲腦部正常感情反應正常,記憶力和智力略超過正常人,因此林過雲不是個精神病人,否則的話,林過雲講話時就可能語無倫次。

他認為林過雲雖然沒精神病,但有精神分裂,林對殺人「上了癮」而且是為得到性的滿足而做。

陳庭揚於一九五九年在美國獲得精神病學醫生學術銜,返港後在醫務處服務了廿一年至廿三年,當時在青山精神病院內護理三千名病人,其中佔九成是屬精神病患者。

「俾番條命我!」這淒厲的女子叫聲,是承認殺過四個女子,並將她們分屍的林過雲過去幾個月來經常聽到的。他說,他覺得經常見到一些中國女子在講廣東話,其中一個總是叫︰「俾番條命我!」即使是被懲教處人員扣留在荔枝角羈留所,等候審訊時也如此。

據在荔枝角羈留所見過林過雲的懲教處人員說,他們覺得林過雲是正常人一名,絕不令人覺得他恐怖,就是農曆年後連續下了個多月雨,晚上亦不見得林過雲有異乎常人的表現。

不過,監房在林過雲的一生歷程中,可能是個分界線,因為據他的父親說,十年前林過雲因行劫傷人罪被判入勞役中心四個月,從勞役中心出來後,就顯示出對女人身體有強烈的興趣,窺探妹妹沐浴也是在出獄後發生的十年前林過雲在獄中表現如何,現時或許再無人記起,但十年後林過雲再被關進荔枝角羈留所,表現就有點與一般人不同。

「不自由,毋寧死」,由於喪失自由是痛苦的,因此世界上才有監獄之設,以處罰那些犯了罪的人。

而監獄設立之後,不久就被人視為人間鬼域,聞之而喪瞻,被關進裡面的人,亦千方百計想逃出來。

不過,在監獄裡過得不快樂只是一般人的感受,對林過雲而言,自從因肢解案被捕後,法庭就判他交由監房看管,先扣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然後被拍留在荔枝角羈留所等候提訊。

一直過慣自我幽禁式生活的林過雲,並沒有因為被扣留而感到喪沮。

據澳洲來的心理學家班士說,在羈留所的林過雲,因為接觸到更多人,生活環境跟十年來的完全不同,因此比以前更為開朗。

班士說,據他觀察所得,在小欖精神病院或在荔枝角羈留所,林過雲已脫離自我封閉的環境,開始關心家人、的士、的士更數,又表示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家庭會有十分可怕的影響。

林過雲的轉變,班士認為除了因為他分別接觸過不同的人,又與精神病醫生交談過外,可能是林過雲從精神分裂狀態上恢復過來,但這不表示他已完全康復過來,因為這是不甚可能的。

還有一件事,可以看出林過雲似乎與一般人稍有不同,在案發之後,由於警方以為其弟與案亦有關,因此兩人同被留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在八二年九月十七日,案件在新蒲崗裁判處提訊時,林弟說在小欖每日打針很痛苦,致無法入睡,希望改為食藥,但林過雲沒有提出類似的意見,只一直垂下頭來。

當林過雲被羈留六個月後,於三月四日被帶到高院審訊,一些曾在新蒲崗裁判處見過他的人說,經過六個月,林過雲胖了。

法律是保障清白無辜的人,處罰作奸犯科者。

怎樣才算清白無辜?在法律上而言,凡未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都是清白的,無論社會人士怎樣看待他。

在去年八月十六日晚,林過雲被捕後,儘管其後有很多證據顯示他是殺死四個人的兇手,但他當時未經法逵裁定是否有罪,報章的報導,對幾乎已經肯定他就是「香港屠夫」。

對於報章的做法,律政司頗感不滿,他透過政府一位高官,在一次與新聞界的敘會上,向各報負責人提出了警告,說他們報導已超過了法例的規定,但當局暫不預備提出檢控,希望大家自律。

由於林過雲當時成了萬人矚目的對象,但卻無人見過他的真面目,因此有報館派人到裁判署乘林過雲過堂時給下他的樣貌。其實,這種做法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法庭為甚麼不准攝影和錄音?這主要是維持法庭莊嚴的面貌。

繪圖雖然不是攝影,但其作用和目的是相同的,但報章為了競爭,卻甘冒被控藐視法庭的危險。

為甚麼警方在拘獲疑犯時,多用紙袋一類的東西套著疑犯的頭,使人見不到他的真面目?這一方面避免他的相片在報章上見報,以避免此一證人在認人時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以至冤枉無辜。

另一方面是保護當事人,因為他未必被判定有罪,如果被人看清楚了他的面貌,會錯誤認為他是真罪犯,影響他日後的發展。

根據英國的法例,除在法庭範圍內不准拍照外,就連以法庭為背景拍照,也是犯了藐視法庭的罪名。

不過,香港因為地少人多,要嚴格執行這條例是不可能的,就如在中區皇后像廣場拍照,很難避免將最高法院拍進鏡頭裡。

在案件未審訊完畢時,報章上對案情的報導,是有可能影響到審訊的結果,譬如各報都說林過雲是香港屠夫,陪審團看了,就很可能有個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林過雲是謀殺了四個女子,這樣在作出判決時,自然就是不公正。

事實上,當最高法院於三月四日開始陪審團表示,由於報章在事前有太多的報導,因此陪審團在聆聽此案時,應盡量把過去從報章上看到的東西忘掉,而應就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證供去決定林過雲是否犯了謀殺罪。

陪審團的責任,就是根據事貨來決定被告人是否罪名成立,所以任何人均不能就案情去騷擾陪審團,否則會被控告,而在林過雲受審期間,就曾發生懷疑陪審團受新閒記者騷擾的事件發生,導致法官向記者提出警告。

在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早上十一時半,主審林過雲案的法官宣佈退庭休息,替林過雲辯護的大律師陸偉步出法庭,當時有一人走近他身邊,用英文向他說︰「林過雲是犯了殺人罪,千萬不要判他無罪釋放。」

陸偉知道這人把他錯認是陪審員,因此當法官再出庭時,即向法官報告,法官立即清堂,向各陪審團問清楚後,發覺並無真正的陪審員受到騷擾,才再開庭聆訊。

開庭時,他為此而向採訪的記者提出了警告。如果陪審員真的受到干擾,法官可能要將陪審團解散,另選陪審員,而案件亦需從頭審訊。而雙方律師亦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解散現有陪審團。

不過,當日在庭外向陸偉說話的人,並非記者,而只是個旁聽市民,記者亦可算是「食了死貓」。

嚴格的說來,案中的證人嚴格說起來,證人離開法庭,記者拍他們的影片,亦屬干擾證人,因為這可能令證人情緒受困擾,導致作供時的真實性受影智。

不可以干擾,干擾申意思廣義來說包括了用金錢或利益收買證人,甚至恐嚇證人,使證人在庭上作假口供,均屬有罪。

而嚴林過雲的母親在法庭作供時,也曾向法官表示,她不希望記者影她的相,不過法官向她表示,由於這件案是大眾關心的,所以碓然同情她的遭遇,但沒有明令記者不要這樣做,只叫記者們應該自律。

事實上有報章在這宗新聞的報導上,是有點過度喧洩和與事實不符,尤其在破案初期,很多情況都只是憑推測就報導,而往往亦因此而鬧出笑話。

有些報紙說。由於林過雲的被捕,警方翻查十二年來的失蹤少女檔案,看看是否與林有關連。林過雲被控時,實足年齡是二十七歲,十二年前,只不過是十五歲。

一個十五歲的小童,是否能有殺人毀屍的能力?實在令人懷疑。

此外,一些報章又說,由於死者已被肢解,加上時日已久,面目難辨,因此死者家人認屍時,有些從死者陰部認出是自己親人,這更加成了天方夜譚。

電視台在這件新聞上,除了破案之初外,到案件提到最高法院審理時,除了第一天外,一直都以低調處理,有時甚至不加報導,箇中原因,可能是這新聞已發展到審訊階段,難有圖片的配合,加以電視新聞是在傍晚六時半開始,很多人正在家中吃晚飯,這時來說林過雲劊屍、奸屍和嘗人腸,可能會引起觀眾反感。

不過,一間獨立的影片公司,卻在警方破案後不久,即開始將這故事拍成電影,並利用林過雲在新蒲崗提堂作初級偵訊時所引起的哄動,到裁判署外拍攝實景,實行連臨記費也省回。

在案件於高院開審後不久,該片導演又再作宣傳,表示電影的女主角,包括了陳鳳蘭的親姊妹,但礙於法庭仍在審訊該案,因此不能上映。

林過雲的父親林渭樂於三月十七日在法庭作供時,副檢控專員杜輝向他說︰「有人說,林過雲所以會心理不止常,皆因你在幼時管教嚴厲之故。所以有人說,你應負某種責任。」

林渭樂反問杜輝︰「為甚麼你不說社會有責任?」

是社會的錯,是社會的責任,這是很多人經常掛在口邊的話。

林氏沒有指出,在這宗案裡,社會究竟要負上些甚麼責任,但找們可以單就這宗案客觀的檢討一下︰

林過雲是生活在一個以父權為主的典型中國家庭,他的父親用上一代管教子女的方法管教他。

假如時光拉後了一百數十年,林過雲即使不成為一個孝順的兒子,在以家族式為主的傳統社會裡,他成為「屠夫」的機會不大,因為他常在長輩監視督促之中。

時代的進步,及引誘人的事物增加,求知慾亦因此受到激發,禁閉式的生活難以令人滿足,但傳統的東縛力依然存在。

林渭樂似乎代表了這股傳統力量,而林過雲就代表了向新事物追求的新力量,只可惜在這個新舊力量的角逐中,傳統力量完全壓倒了新興勢力。

與其說林過雲幼年的不正常發展要由社會負責任,倒不如說是林家那種重視中國傳統子女教育法,對他有更大影響。

十七歲以前,林過雲的生活圈子是以家庭為主,直至他在十七歲離家出走時,才真真正正的與社會接觸。

林過雲在法庭上說,離家以後,他看到色情雜誌,開始對女性的身體發生了興趣,他當年在女廁行劫時,企圖撫摸女事主的下體,就是基於強烈的好奇心。

色情雜誌的氾濫,是一直為人所詬病,這是值得檢討的。

但色情雜誌對一個人所產生的影響力,其大小應結合當事人本身的心理狀態來看,如果我們不把當事人孤僻的性格,和沒有長輩在這方面給予適當的指導結合來衡量,未免不公平。因此,社會在這方面是有責任的,但不會是全部。

犯案之後,林過雲被判刑前,曾在小欖精神病院先接受觀察;而在去年二月至八月期間,林母見他的態度和情緒都與過去有異,因此著他去看醫生,由此可看出,外人是察覺到林過雲的精神狀態有不妥當的地方。

本港的精神及心理醫療服務,直至今日還未普遍,加上中國人對心理問向不瞭解,因此情緒鬱結時,根本不會想到去看心理醫生,就是想到,這方面的費用也非一般人家所能負擔,這無疑是會令一個有輕微精神症的人,逐漸加深其病態。

即使現時很多留意肢解案發展的人,都會認為林過雲說精神不建全是種行兇後為求脫身的藉口。

但不要忘記,來自澳洲的心理專家班士說過,很多人都有不正常的心理,只是潛伏著沒有表現出來。而即使認為林過雲能控制自己的控方律師,亦承認他精神有毛病。假如當局不大力發展心理醫療服務,使更多已有輕微精神病的人獲得及早醫治,實在難保不會再有一個行兇手法比林過雲還要駭人聽聞的人物出現。

而談到社會責任問題,或許,在林過雲這件案中,這就是我們社會所需負的最大責任。

肢解女屍案在最高法院開始第一天審訊時,辯方律師陸偉表示,林過雲是有戀屍的癖好的。

根據醫學書藉的記載,戀屍癖屬於非典型的性變態行為。

美國精神病醫學會大前年出版的《關於精神病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中,美國精神病學權威列出九種性變態的行為,分別是︰

一:藉摸玻璃杯或女性衣物達致性高潮。

二:喜穿異性衣物。

三:與動物性交。

四:與兒童性交。

五︰暴露狂。

六:偷窺異性沐浴或如廁。

七:被虐狂。

八︰虐待狂。

九︰非典型的,其中包括戀屍癖。

上述的只是個分類,在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幾種病態一起出現。

性變態的心理成因是複雜的,多數與童年生活和家庭背景有關。

性變態者平時可能很正常,表面上不易看出。但性變態加上暴力及肢解攝影的事,則屬罕見與異性多作正常交往,是有助減少變態的可能性,但男女社交特別需要技巧,這種技巧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需要學習,有些人學不到,就不懂得與異性相處。

通常一個人對異性感興趣是把對方整體的來看,如把異性性器官脫離人體來看時,心理就有點變態了。這種變態在一般人的潛意識也會存在著,不過不會在行為上表現出來。

性變態行為未必涉及暴力,而且跟精神分裂是兩回事,不過,精神分裂也可能包括性變態。

性變態加上暴力,是對異性懷有恐懼兼憎恨的混合心理,發展至極端,可能在不會對自己構成威脅的人,包括已死的人身上發洩,也就是可能會奸屍。

但有這種變態性心理的人,平常可能與常人無異,所謂「不正常」,是指在某個時間、地點,向某個對象的行為,所以一個人可以在很多場合表現得若無其事,但在不為人察覺時,就會做出不為人接納的事來。

一個人如有變態行為,他平日是會將病態收藏,即使最親近他的人,也不易發覺,除非由心理醫生來細加診斷。

變態心理是長期累積而成的,遺傳上是否有影響,當前還在研究,不過籠統來說,如果父親有變態的行為,就容易有變態行為的子女,不過,這是因為環境影使然抑或遺傳導致,當前還未有定論。

天氣和環境氣氛是會使病者的變態行為顯示出來,其實正常人也受此影響,例加一對情侶,在皎潔的月色下,感情也會變得特別豐富。同樣地,一個變態的人,若對某一環境特別敏感,在那環境下,病態就會強烈顯示出來。

變態病者可以分為三類︰

一、不知自己有異乎常態的表現!

二、自知有變態行為,但無法控制!

三、自知有變態行為,但不認不妥,反覺得是正常。

三種情況中,以最後的最危險,因為一個變態病人進進行謀殺或犯罪活動時,他不一定神智不清,在情緒上,他是衝動的,受到病態意念的驅使去犯罪,在理性推斷上,他卻可以非常冷靜,他的邏輯推理力一點也不受病態干擾,能夠逐一周詳地安排犯罪計劃,變態病人的危險性,也可說是基於此點。

至於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兇手將屍體剖開,通常是有六個原因︰一、本港人煙稠密,一個剛死去的人混身軟弱無力,為了方便搬屍,分屍是最佳的方法。

二、使警方難以辨認死者身份。

三、心理有問題,誤認為女性是污穢的,不宜親近。

四、性無能,見人痛苦才能滿足。

五、黑社會處事手法,作殺一儆百之用。

六、邪教的信仰。

這類案件在本港每十年至十五年才會發生一宗,因此社會學家很難研究出兇手的病理成因。

行兇者未必因為受到黃色刊物所刺激,大多數是幼年少心理早已出現問題,自卑心重,但卻好勝,性情孤僻,不苟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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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讀者們肯不肯認真閱讀後三篇,我倒是很認真看!

夜風兄︰同是創作者,各自畫新篇,網際無恩怨,春夢了無痕,期待你的新作品!